(原标题: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作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高丽红、欧阳朔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时报》上刊载了《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1.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3日下午14点30分如期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九龙湖街51号(路德环境)召开,由董事长季光明主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4人,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0,409,28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93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29,556,35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46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9人。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0人,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939,55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9%。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情形。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按照《公司法》需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0,391,594股,反对14,395股,弃权3,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8%,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21,864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67%。
四、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路德环境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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